組織章程

本會組織章程
111年3月7日修訂
  • 第一章 總 則
    • 第 一 條 台南市登山會依據人民團體法之規定組織之。
    •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登山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    • 第 三 條 本會以發揚民族精神,提倡全民化運動,並以推展登山活動,鍛鍊身心,增進國民健康,養成刻苦耐勞,互助互愛精神及協助發展觀光事業,暨研究自然科學為目的。
    •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。
  • 第二章 任 務
    •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      • 一、辦理推展登山活動及有關健行活動事項。
      • 二、指導及組訓會員之登山技術事項。
      • 三、促進登山路線之修建、開發、改善事項。
      • 四、辦理會員委辦有關登山事項。
      • 五、調查報導登山及其他有關登山事項。
      • 六、有關協助發展觀光事業事項。
      • 七、有關自然科學研究事項。
  • 第三章 會 員
    • 第 六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思想純正,贊同本宗旨,熱心登山活動者,不分性別,年齡二十足歲(有身分證),經本會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得加入本會會員;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,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整。
    • 第 七 條 
      • 一、本會會員每年須於元月一日至三十一日辦理會籍登記,並應隨即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,始能行使會員權利。
      • 二、未辦理登記及未繳納常年會費者,應暫予停權,經催告,兩年內仍未補辦會籍登記及繳納常年費者,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註銷會籍。
      • 三、十月一日以後入會之新會員,隔年一月可免辦理會員重新登記。
      • 四、一月三十一日迄會員召開日止,暫不接受新會員入會。
      • 五、會員資格滿45年者,當年頒贈「資深會員」獎牌,並列為「永久會員」,具爾後不需繳交會員費、免費參加會員大會餐敘及領取會員紀念品權利。
    • 第 八 條 具備下列各項之資格經理事會審查合格者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:
      • 一、為本會會員者。
      • 二、有行使會員之權利者。
      • 三、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。
    • 第 九 條 會員於辦理會籍登記,新會員入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都均享有發言、選舉、被選舉及其他一切之權利。贊助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    •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規定,服從議決案之義務。
    • 第十一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章程,不服從議決案或妨礙本會信譽者,視情形輕重得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註銷其會籍。
  •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    •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,組織理事會,理事由會員選舉之,並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,其中再由理事會選一人為理事長。
    • 第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五人,組織監事會,監事由會員選舉之,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。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另選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有缺額依次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    • 第十四條 理事長為本會代表,綜理一切會務。常務理事、理事襄助之。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公務時,由業務常務理事代理之;理事長、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,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 6個月者,得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  • 第十五條 本會監事會監查本會會務。
    • 第十六條 理事、監事任期均為二年。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    • 第十七條 本會得設榮譽理事長一人,榮譽副理事長一人,諮詢委員暨顧問若干人,應提經理事會議同意後,由理事長聘請之。
    •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、榮譽理事長、榮譽副理事長、諮詢委員、顧問及幹事均為義務無給職。
    • 第十九條 本會得經理事之同意,由理事長聘任總幹事一名,副總幹事二名,幹事若干名。
  • 第五章 會 議
    •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二種,均由理事會召集之。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大會於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臨時召開之。
    • 第廿一條 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但得召開聯席會議,如有必要,得由理事長,或經理事或經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,各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    •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暨各種會議,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開會時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。
  • 第六章 經 費
    • 第廿三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項充之:
      • 一、會員會費收入。
      • 二、贊助收入。
      • 三、補助收入。
      • 四、其他收入。
    • 第廿四條 本會應在每年活動節餘款中提五仟元為準備金。
    • 第廿五條 本會經費收支於會計年度終結時編造決算書,送經監事會審核後,於每年會員大會時報告之。
    • 第廿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自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    • 第廿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  • 第七章 附 則
    • 第廿八條 本會組織規程另定之。
    • 第廿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應提經會員大會議決修正之。
    •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官署核備施行。